您好,欢迎访厦门商标网! 移动应用 微信关注 联系我们 联系客服

常见问题
什么情形下纳税人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发表于 2017年09月26日 浏览: 来源:未知
文章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文章编辑:admin)
    TAG:
    上一篇:代理记账一般都有哪些流程?
    最新文章
    猜你喜欢
    栏目导航
    浏览排行
    Copyright © 2002-2022 厦门商标网 版权所有 Power 厦门公司注册 备案号:粤ICP备16029456号-1 技术支持:涂图网络
     
    厦门商标网
    QQ在线咨询
    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