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付市场中的大大都企业来说,其在经营期间都需在规按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汇算清缴事情,并对企业应缴纳的税款进行多退少补。那么,在正当、合规的前提条件下,怎样能使汇算清缴免补税款呢?这就需要企业将以下问题了解清楚!
1、应收账款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是什么?
按照《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划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切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仅供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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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务人过时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
在上述案例中,该企业的应收账款过时三年以上且经法院裁定无法收回,切合税前扣除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坏账损失切合扣除条件,并不暗示必然仅供税前扣除,还需要有切合扣除条件的综合凭证。
按照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宣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处理步伐》的通告(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的划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综合资料和凭证如下:
(一)综合事项条约、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通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大概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令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遏制营业的,应有工商部分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构造等有关部分对债务人小我私家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环境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行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环境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上述案例中,该企业的应收账款过时三年以上,而且产生的坏账损失,属于诉讼案件的情形,有法院的判决书,即取得了税前扣除相应凭证。
既然该企业产生的坏账损失,切合税规矩定,又有法定税前扣除凭证,为何税局认为不只供扣除,而且要求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呢?
2、税务局认为该笔坏账损失不切合扣除条件,要求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是否切正当令划定?
税务局认为这笔坏账损失不切合税前扣除条件,要求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也是有必然原理的。
按照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划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该当在其实际产生且管帐上已作损失处置惩罚的年度申报扣除。
也就是说,只有管帐上确认为损失,而且税法上切合扣除条件,且取得了相应的扣除凭证的环境下,,企业产生的坏账损失才气够税前扣除。
如此看来,税局的要求倒是也合乎法令划定。
那么,因为企业管帐人员的一时疏忽,未能及时在账务上确认坏账损失,导致企业不能税前扣除,是否另有调停法子呢?
答案是,所以有!
3、企业应该怎么做才气免于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按照上文的阐明,我们知道了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三个必备条件:
(1)切合税规矩定的资产损失扣除划定;
(2)取得税规矩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综合资料;
(3)管帐上已经确认坏账损失。
该企业已经满足(1)(2)两个条件,只需要再补足条件(3),即可税前扣除。
但有些管帐朋友会比力疑惑:该企业2016年底计提了坏账筹备,不是已经在管帐上确认了坏账损失了吗?
这里要注意了,管帐上计提坏账筹备是遵循了管帐质量信息要求的谨慎性原则,计提时并不暗示实际上会产生坏账损失的。
因此,实际产生确认坏账损失的管帐分录应该是坏账核销的分录:
(文章编辑:厦门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