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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艾滋男子性侵15岁女生改判10年
发表于 2021年05月11日 浏览: 来源:未知
文章导读:15岁正是花一样的年龄,如果不是去年那次噩梦般的遭遇,蓝某丽(化名)将会在今年升入高中,开启全新的高中生涯。 2020年5月12日,她在上学途中到三只羊某村玩。 下午1点左右,代...

15岁正是花一样的年龄,如果不是去年那次噩梦般的遭遇,蓝某丽(化名)将会在今年升入高中,开启全新的高中生涯。

2020年5月12日,她在上学途中到三只羊某村玩。

下午1点左右,代销店老板潘某催蓝某丽去学校,被告人袁某某主动要求送蓝某去学校,蓝某坐上袁某某的电动车之后,袁某某驾驶电动车往学校的相反方向开走。

几分钟后,袁某某驾驶电动车来到宜州区公路边停车,强行拉蓝某到距离公路约200米的一条水沟旁边竹林下,强行与蓝某发生性关系。

随后,袁某某居然跟没事人一样,淡定的驾车将蓝某送回某移民安置点代销店附近后返回家。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师鉴定,蓝某私密衣物内面上可疑斑迹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蓝某丽血样和袁某某血样的DNA分型。

蓝某丽将此事告知了家人,袁某某随后被捕,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事情到此还没有结束,2020年5月21日,经河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袁某某的血清进行检测,结论HIV-1抗体阳性,袁某某身患艾滋,这个结果出乎了所有人的意料。

2020年7月15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委托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蓝某的精神状态及性自我防卫能力进行鉴定。

经鉴定,蓝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被性侵害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47岁的艾滋男子强奸15岁智力障碍的女生,5年的刑期太短了。

都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蓝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强奸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人,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艾滋病仍然实施强奸行为,酌情从重处罚。

3月29日,河池市中院再审此案,推翻了一审判决,将5年刑期改为10年,作恶之人注定会付出惨痛代价。

(文章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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