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查抄公司财政;
(2)对董事、高级处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举办监视,对违反法令、行政礼貌、公司章程可能股东会决策的董事、高级处理人员提出夺职的发起;
(3)当董事、高级处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好处时,要求董事、高级处理人员予以更正;
(4)提议召开姑且股东会集会会议,在董事会不推行本礼貌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集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集会会议;
(5)向股东会集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划定,对董事、高级处理人员提告状讼;
(7)公司章程划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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