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证据质料递交完成后,欧盟知识产权局会通知异议人及被异议人双方遏制递交证据质料,审查员会基于双方之前递交的证据质料进行裁定。还有收到异议答辩通知后,被异议人放弃或于法按期限内未提出抗辩的,欧盟知识产权局将就事实质料对异议案件作为裁定,裁定功效以实际裁定文章为准。
若异议不创立,则被异议商标将予以批准注册,另异议人需包袱被异议人一方就此异议案件发生的用度,用度金额取决于异议所处的流程阶段;
若异议人于异议案件审结前,主动提出撤回其异议申请,被异议人仍有官僚求异议人包袱被异议人一方就此异议案件发生的用度;
若异议创立,则被异议商标将失效,且被异议人需包袱异议人一方就此异议案件发生的用度,用度金额取决于异议所处的流程阶段;
若异议创立,被异议人对异议裁定功效不平,仅供针对裁定功效提出上诉,同时可将该欧盟商标转至没有在先商标的成员国进行申请;
若异议部门创立,则未被异议的商品/处事项目和商品/处事类别可受到掩护,被异议将予以批准注册。
此处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包袱用度”一项,欧盟商标异议裁定输的一方需要包袱综合用度,这与中国商标异议流程大相径庭,更像是中国商标取消的综合诉讼流程。
按照欧盟知识产权商标法第一百零九条,就第三方商标进行取消的诉讼水平中涉及用度包袱部门:
针对商标异议、商标取消、商标无效宣告,及其综合诉讼措施中的败诉方应包袱另一方已付出的用度,在不影响第146条第7款的原则下,败诉方还应包袱另一方发生的措施须要用度,包罗第120条第1款中的一位署理人的差旅、餐食费以及酬金,按照本条第2款,用度不凌驾实施条例中每类用度的最高限额。
败诉方包袱的用度应限于欧盟商标异议、商标取消、商标无效宣告及其综合诉讼措施中另一方所发生的商标案件综合用度。
就此可见,针对欧盟商标异议流程,凡收到经欧盟知识产权局核查通过的异议答辩通知,无论被异议人是否选择进行抗辩,一旦异议裁定被判决为输,哪怕是针对部门注册类别或商标/处事项目异议裁定为输,被异议人都需要付出相应的用度。而未按要求如期付出相应用度,更有可能被强制执行。
这就要求我们在欧盟商标注册申请的历程中,即使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审理尺度和对商标确权的认定相对宽泛,我们照旧要在递交前做详细的商标检索,范例商标申请项目。后续商标审理历程中,差异于大大都国度通告期收到异议答辩通知的处置惩罚步伐,就欧盟商标异议照旧以协商为主,大概收到异议答辩通知,应给以更多的重视,对其进行阐明后尽可能争取商标权益,究竟赢得的是欧盟多国的商标确权,不争取也是有可能要包袱异议裁定败诉综合用度的。
以上就是本次针对欧盟商标异议及其综合的流程的一点浅析,但愿正在犹豫申请欧盟商标或是遭到欧盟商标异议,更有甚是发觉欧盟有近似商标通告想要对其采纳法子的,对欧盟商标申请和异议流程感兴趣的您有所辅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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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厦门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