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创立清算组。人民法院该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创立清算组,经受破产企业,清算组该当由股东、有关构造及专业人士构成;
2、清算组经受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经受,认真对破产企业的工业举办处理、清理、估价、处置惩罚、分派,代表破产企业参加民事勾当,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认真并讲述事情;
3、破产工业分派。分派破产工业,由清算组提出分派方案,在债权人会上接头通过,报人民法院核准后由清算组详细执行;
清算组分派破产工业前,首先应拨付清算用度,包罗:
(1)破产工业处理、变卖、分派所需的用度;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配合好处而在破产措施中付出的其他用度。
破产工业在优先付出清算用度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人为、劳动保险用度;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4、清算终结。破产工业清算分派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讲述清算分派事情的环境,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获得清偿的债权,不再举办清偿;
5、注销挂号。企业破产,破产工业分派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本领,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挂号构造申请注销原公司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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