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清算,是指清算组织在法人终止时,依据职权清理并没落法人的全部工业干系的措施。
清算的形式有二:
1、依破产措施举办清算;
2、非按破产措施,而是依民法、民诉法等有关划定清算。清算一般在法人终止时举办,但在法人欠债过重时,经法人构造抉择,由主管部分核准,可以自动清算。人民法院也可以按照法人的债权人或其他好坏干系人的申请责令法人清算。
清算的任务是:清查法人工业,核实债权债务,体例资产欠债表,,依法或章程向有关部分移交工业,依法令划定的范畴和措施清偿债务等。法人清算必需由主管构造指定清算人,或由法人代表接受清算人,并在主管构造某人民法院监视下举办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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