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税规矩定,业务招待费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尺度为:
(1)实际产生的60%;
(2)当年销售收入的5‰。
备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划定:
企业产生的与出产经营勾当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凭据产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凌驾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企业产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以税前扣除,既先要满足60%产生额的尺度,又最高不得凌驾当年销售收入5‰的划定。
实务事情中,需要注意两点:
(1)业务招待费并不是完全不能产生。实际上,仅供适当多开支一点。如果实际产生太少,按60%计算下来,能够税前抵扣的部门将会更少;
(2)销售收入包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的收入在内,不包罗营业外收入。
(文章编辑:厦门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