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有下列环境之一的,打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1、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到达划定尺度的;
2、产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到达30万元尺度的;
3、一般纳税人产生破产、解散或其他情形,终止货品购销行为的;
4、有虚开专用发票犯法勾当纪录的;
5、产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财务部划定尺度以下而且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在管帐人员配备、管帐账簿设置和管帐核算三方面中,,任何一方不切合要求的;
(2)不能够向税务构造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3)持续三个月被列入《过时未申报清册》或持续六个月被纳入《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的;
(4)不按划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造成严重结果的;
(5)代开专用发票的。
(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打消的划定: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到达划定尺度的一般纳税人,如管帐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打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概偷、骗、抗税行为的;
2、持续3个月未申报大概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合法理由的;
3、不按划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结果的。
(文章编辑:厦门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