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粮食和储蓄行政处理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不依法推行粮食畅通处理和监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率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以处分。
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凭据划定存案可能提供虚假存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蓄行政处理部分责令纠正,给以告诫;拒不纠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粮食收购者有未凭据划定奉告、公示粮食收购价值可能收购粮食压级压价,把持可能哄骗价值等价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视处理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把持法》的有关划定予以惩罚。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粮食和储蓄行政处理部分责令纠正,给以告诫,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度粮食质量尺度;
(二)粮食收购者未实时向售粮者付出售粮款;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划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金钱;
(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凭据国度有关划定举办质量安详检讨,可能对不切合食品安详尺度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策划者以及饲料、家产用粮企业未成立粮食策划台账,可能未凭据划定报送粮食根基数据和有关环境;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凭据划定举办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详检讨。
第四十六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凭据本条例划定利用仓储设施、运输东西的,由粮食和储蓄行政处理等部分凭据职责责令纠正,给以告诫;被污染的粮食不得犯科销售、加工。
第四十七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蓄行政处理部分充公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敷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康健的物质含量高出食品安详尺度限量的;
(二)霉变可能光华、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利用储粮药剂未满安详隔断期的;
(四)被包装质料、容器、运输东西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令、礼貌可能国度有关划定明晰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第四十八条 从事粮食的食品出产,不切合食品安详法令、礼貌和尺度划定的条件和要求的,由市场监视处理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详法实施条例》等有关划定予以惩罚。
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策划勾当,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粮食和储蓄行政处理部分责令纠正,给以告诫,充公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法,套取粮食价差和财务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挤占、调用、剥削财务津贴、信贷资金;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包管可能清偿债务;
(五)操作政策性粮食举办除当局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贸易策划;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变更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可能阻挠出库;
(七)购置国度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可能不凭据划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其他违反国度政策性粮食策划处理划定的行为。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凭据国度要求包袱应急任务,不平从国度的统一布置和调治的,,依照前款划定予以惩罚。
第五十条 对粮食策划勾当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生意业务等行为,由市场监视处理部分依照有关法令、礼貌的划定予以惩罚。
(文章编辑:zsm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