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策划勾当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划定的违法景象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认真人、直接认真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阻碍粮食自由畅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克制在市场经济勾当中实行地方封闭的划定》给以惩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组成违反治安处理行为的,由公安构造依法给以治安处理惩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寄义是:
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夫、其他粮食出产者可能粮食经纪人、农夫专业相助社等批量购置粮食的勾当。
粮食加工,是指通过处置惩罚将原粮转化成半制品粮、制品粮以及其他食用可能非食用产物的勾当。
政策性粮食,是指当局指定可能委托粮食策划者购置、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以财务、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罗但不限于当局储蓄粮。
粮食经纪人,是指以小我私家可能家庭为策划主体,直接向种粮农夫、其他粮食出产者、农夫专业相助社批量购置粮食的策划者。
技能类型,是指尚未拟定国度尺度、行业尺度,国度粮食和储蓄行政处理部分按照监视处理事情需要拟定的增补技能要求。
第五十五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收支口等策划勾当,合用本条例除第九条第二款以外的划定。
粮食收支口的处理,依照有关法令、礼貌的划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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