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郝佳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协议离婚,应当首先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申请。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就是大家熟知的冷静期。在这个期间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都可以单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据郝佳介绍,“冷静期”满,程序上又设置了一个三十日,也就是正式办理离婚手续的期间,按照条文的表述,在这个期间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给了当事人三十日的办证时间,当事人可以视自己的情况选择在期间内的任意时间去办理离婚手续。同时,在这个期间内,仍然允许当事人反悔,即如果不想离婚了,或者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完全可以“置之(离婚申请)不理”,不继续申请办理离婚证,这样在法律上就会视为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从这个角度看,民法典新规是给了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的,这也是离婚自由在冷静期条款中的体现。
多省已经陆续部署
扫除障碍放开限制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今年9月中国政府网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已给出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事项的具体时间表。其中,结婚登记力争2025年底前在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全面实行全国“跨省通办”。
近期,四川、江西、贵州等多个省份已陆续出台文件,部署落实国务院上述指导意见。
此外,浙江省目前已在全国率先试点开展内地居民结婚、离婚登记“全省通办”;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也上线了“跨省通办”服务专区,福鼎市与苍南县的“跨省通办”业务,就涵盖婚姻登记一项。
有评论指出,这些试点业务及直通专区的开通,无疑将为婚姻登记的全国通办积攒经验、探索路径、夯实基础。从全城通办的接连开展,到跨省通办的率先尝试,其实是跨域治理协同推进的必然要求,以及现代化城市管理的题中之义。
据了解,在2020年的地方两会上,就有地方政协委员提出,应该从破解制度障碍开始,有条件地放开办理婚姻登记的地域限制,让便民服务更便民。
上述接受《法治日报》采访的基层工作人员也表示,未来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是有可能的,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打通数据壁垒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建立婚姻信息数据库是具有风险的,同时也缺乏财政资金的支持。技术问题比较好解决,但是实现信息准确修复、跨部门合作的信息安全仍然是挑战。
“离婚登记全国通办一定是在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成熟之后才能推进的工作。短期来看,仍然不能实现这一诉求,还是需要顶层设计。”这名基层工作人员说道。
也有不少评论指出,尽快推动实现“婚姻登记全国通办”,不仅具有充分的合理必要性,以及很现实的紧迫性,还是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应有的配套措施。
“即使婚姻登记实现全国通办,也应规范化。不能一个协议离婚程序跨了两个地区,这样反而会导致混乱。我的理解是,离婚登记申请在哪里提出的,申请发证的手续就应该在哪里办。”郝佳说。
□ 本报记者 赵丽
□ 本报实习生 郭晶
(文章编辑:zsm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