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署理组织的义务
(一)商标署理组织接受委托承办商标署理业务,该当按法令规矩划定及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相应文件,并应在综合文件上盖印。商标署理组织知道委托人提交的文件不真实,仍进行署理的,负连带责任。
(二)商标署理组织该当凭据国务院财务部分的划定,在提出申请的同时代委托人缴纳各项业务规费。未定时向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缴纳规费的,凭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划定,该申请业务不予受理。商标署理组织接受委托承办业务,该当凭据国度有关划定收取用度。商标署理组织设立的服务处、代表处不得经营商标署理业务。
二、其应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经商标署理组织署理商标注册申请和治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商标署理组织的住所视为委托人的联系地点。
(二)在申请商标注册措施中,委托人改换商标注册申请署理组织的,该当治理改观署理人手续,改观后的商标署理组织作为该商标申请后续有关法令措施的通讯联系人。
(三)经署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得到注册后,署理组织应作为该注册商标后续有关法令措施的通讯联系人。委托人不再委托原署理组织治理有关业务的,该当治理改观署理人手续,改观后的商标署理组织作为该商标后续有关法令措施的通讯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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