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著作权一样,并不是永续性的权利,而只能在一按期间内存在并受到掩护。这一期间就是注册商标的期限,也叫商标的有效期,是指注册商标具有法令效力并受法令掩护的期限。
我国《商标法》第37条划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批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的期限的起算日期是商标注册之日,也就是商标局将申请的商标按地方、商标注册人名称和使用的文字和图形别离登入《商标注册簿》(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则别离登入《集体商标注册簿》和《证明商标注册簿》)、卡片和档案,同时刊登《商标通告》的日期。
注册商标的掩护期限,从商标注册日起开始计算,至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如果最后一月无相应日,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二、什么是商标权的续展
商标权的续展,是指经过商标权人及其利害干系人的申请和商标局的批准,注册商标的掩护期限得以耽误。按照我国《商标法》的划定,在商标权10年有效期满后,商标权人仅供向商标局申请续展,商标局批准后商标权人继续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人仅供无限次地申请续展,,每次续展之后的商标权的掩护期仍然为10年。
商标权答允续展,是商标权差异于专利权、著作权的地域。答允续展,意味着商标权人只要履行了须要的手续,那么他针对某一商标的商标权其实仅供是永久存在的。而专利权和著作权就纷歧样,不管它们的掩护期限有多长,只要掩护期届满,包罗权利人在内的所有人就不行能再享有专利权或全部著作权,只有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掩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期限的限制而继续存在。
(文章编辑:厦门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