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始核定后,在为期3个月的初审通告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措施。该申请注册的商标则成为被异议商标,即使是已经被刊发注册通告的,该注册通告无效(注:为了定时出书“商标通告书”,《商标注册通告》往往会在异议期限满前几天排优良印刷版,当他人的商标异议在异议期限截止的前几天甚至是最后一天提出的,加上邮寄所需的途中时间,就会呈现既被提异议又被“注册通告”的环境)。申请人能否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取决于商标局对该商标的异议裁定。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质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按期限内未作出版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措施照常进行。
1、答辩人的主体资格
必需是被异议人或是被异议人正当委托的署理人。
商标异议答辩如委托商标署理组织署理,须附送《商标署理委托书》。
商标局将按照当事人所告诉的事实和理由,经调考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制作异议裁定书通知异议双方当事人。
2、有明确的异议理由
针对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的异议理由和证据质料、被异议人应提出相应的答辩理由和证据质料,答辩理由和证据质料的充实与否,将有可能对异议案件起到决定性的感化。
3、答辩的时限
《商标法》划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之日起30日内必需将答辩质料交寄商标局。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划定,当事人直接递交答辩及综合证据质料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大概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固然法令设有此但书划定,当事人该当尽地在异议期限内寄异议答辩并担保邮戳清晰,以免呈现不须要的麻烦。如被异议人的答辩质料以邮寄方法提交且邮戳日不清,则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答辩日。如果该实际收到日凌驾法定异议期限,有可能导致已做出裁决,则一定会给利害干系人带来倒霉影响,也会给商标局的异议审查事情带来负面影响。
无论被异议人未答辩大概未在规按期限内答辩的,商标局都将依法进行裁定。
4、其他附送的质料
商标局寄送商标异议书副本的信封(用以确定答辩是否在划定的时限内提出)要伴同异议答辩及质料一起寄送商标局。
5、其他注意事项
被异议人所提供的答辩质料中如果有外文书件,必需翻译成中文,不然,该外文异议答辩将不作为异议答辩质料使用,并退回给当事人。
6、关于增补证据质料的声明与提交时限
按照《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划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答辩后增补有关证据质料的,,该当在异议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异议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充增补有关证据质料。
(文章编辑:厦门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