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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使用权是否仅供出资(2)
发表于 2021年09月03日 浏览: 来源:互联网
文章导读:另需注意,按照《首次果真刊行股票并上市处理步伐(2018修订)》、《首次果真刊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处理步伐(2018年修订)》的综合划定,拟上市企...

另需注意,按照《首次果真刊行股票并上市处理步伐(2018修订)》、《首次果真刊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处理步伐(2018年修订)》的综合划定,拟上市企业应担保:(1)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刊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2)注册成本已足额缴纳,提倡人大概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工业权转移手续已治理完毕,刊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证监会对拟上市企业审核要点之一亦是核实该企业股权是否清晰,注册成本是否实缴及存在潜在纠纷和争议。

因此,如方针公司存在拟上市打算,为了保障其股东出资权属清晰和公司成本的不变性,建议尽量不以专利使用权进行出资,以免因出资是否实缴到位问题影响上市进程。

三、结论综上所述,以专利使用权作为股东出资,因专利权许可单元不肯或无法治理专利证书著录事项中专利权人的改观挂号手续,不能满足《公司法》划定的非钱币出资工业权转移手续的要求,被认定为出资不实的可能性较大;并且,实践中北京市综合工商处理部分对此也不予改观挂号,我们认为北京市工商局对此问题的理解是正确的,故专利使用权不宜作为股东出资形式。

建议方针公司与专利使用权许可单元协商调解其他出资形式,我们认为由方针公司向专利使用权许可单元付出专利权许可费,再由其以钱币形式增资方针公司,更切合有关法令划定及实务操纵老例,是一种可行的方法。

(文章编辑:厦门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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