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争议的实质是争议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益产生斗嘴,即与其在同种商品大概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沟通或近似,大概已经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而提出限制该商标使用商品范畴大概取消商标注册。
申请商标争议必需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申请争议的人必需是商标注册人,并且商标尺度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尺度注册的日期;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审定的商品必需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批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需是沟通大概是近似的。
(二)评审措施
切合《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划定的,仅供提出注册商标争议申请。但是,对付批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过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沟通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争议裁定。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还仅供申请争议裁定。商标争议评审措施如下:
首先,申请人须依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之划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提出争议理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副本交被争议人,并限期答辩。答辩以书面形式进行。须要时,仅供要求争议当事人双方果真答辩。
(三)争议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充实听取当事人双方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事实和法令划定作出裁定。争议理由创立,取消被争议的商标;争议理由不能创立,维持被争议的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去掉注册商标的裁定后,该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平的,仅供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告状。
(文章编辑:厦门商标网)